十堰市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指南
一、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注:毕业研究生若本科阶段成功申请过的,研究生阶段不可重复申请)。
二、补贴标准
十堰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80%=1104元。
三、申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院校提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经院校初审、公示后无异议的,向十堰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按规定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仅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属于储蓄卡,且已激活)。
四、所需材料(均需两份,一份学校备档,一份人社部门备档)
(一)所有符合条件且有意申请补贴的毕业生须提交《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建行银行卡复印件。
(二)毕业生按申请对象类别须另提供以下材料:
1.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城乡低保家庭的毕业生:
(1)毕业生所在家庭低保证复印件;
(2)毕业年度内低保证年审或低保金领取(银行流水)记录(2019年7月开始的记录);
(3)毕业生与低保享受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若低保户主为毕业生本人,此项可不提供)。
提示:低保证户主若为毕业生父母,须提供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复印件);迁户、销户或者分户的毕业生,须提供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低保证户主若为毕业生其他亲属,低保证“家庭保障成员”页面中须有毕业生本人或其父母。低保证丢失的,必须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写明出具证明的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扶贫手册》中记载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帮扶责任人信息的页面(其中一页必须有村或乡(镇)盖章)复印件。
提示:扶贫手册遗失的毕业生,可提供县(乡)扶贫工作管理部门出具并且加盖公章的全国扶贫开发系统截图(截图页面要显示有学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写明出具证明的联系人姓名及办公电话。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毕业生本人毕业年度借款合同复印件。
4.社会孤儿毕业生:
毕业生本人《儿童福利证》复印件。
5.烈属毕业生:
(1)毕业生亲属烈士证书复印件;
(2)毕业生与烈士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残疾毕业生:
毕业生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
五、相关复印件标准示例
1、低保证首页,如下图:
2、低保证年审记录或领取低保金记录,如下图(复印年审记录或领取低保金记录,是为证明学生的家庭正在享受低保待遇)
3、领取低保金的流水,如下图:(注意存折摘要栏为“低保”字样,若仅有银行卡无存折则需在银行柜台打印低保领取流水并盖银行公章如右下图)
注:以上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定要字迹清楚、公章明显。